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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报废车回收车辆报废的标准

2025-02-23

 

乌鲁木齐报废车回收车辆报废的标准

  1、9座以下(含9座)的非营运乘用车(包括轿车和越野车)已使用满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需继续使用。 不需要批准。 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 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 如果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检查4次。

  2. 10年以上9座以上的旅游客车和非经营性客车的使用。 达到报废标准后,需按现行规定程序继续使用,但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每年4次推迟使用报废旅游客车进行定期检查;  9座以上报废非营运乘用车暂缓使用,每年定期检查2次,15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年4次。

  3、营运客车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推迟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每年4次定期检查延长使用期限。

  4、在上述车辆的定期检验中,如果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行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要求,车牌号和驾驶 吊销许可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再办理登记和过户登记。

  5、商用车改装非商用车和非商用车改装商用车按规定的商用车使用期限(8年)报废。

  六、未调整的内容及其他车型仍按《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经贸监第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济和 贸委等部门)。  No.) 实施(注:轻型卡车是指出厂总质量大于1.8吨且小于等于6吨的卡车)。 右舵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舵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第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要办理报废手续的延期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对已办理延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的,按正常车辆管理,并补印驾驶证二级证书。  ,并按规定申领年检章,不再加盖延期报废检验合格章; 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报废但未完成报废登记的车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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