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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报废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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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报废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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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25

乌鲁木齐报废车回收车辆报废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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