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报废车回收:报废车回收报废标准1.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货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型、大型、中型、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车)和汽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2.轻型和微型货车(包括越野车)、带挂车的货车、采矿作业专用车辆和各类出租车,以及其他使用10年的车辆;3.车辆因各种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无法修复;4.型号淘汰,无备件来源;5.汽车长期使用后,油耗超过汽车交付国家标准规定值的50%;6.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7.经修复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车)外,已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运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相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根据公安部规定,都需要进行更多次的检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要强制报废。9座以下(含)客车的报废年限为15年。前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