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废车回收的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应当报废。机动车所有人自愿进行报废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和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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